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泸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泸州市社科联。本会是中共泸州市委、泸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学术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社会科学界和社科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本会接受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指导。
第二条 本会宗旨:团结和组织全市社会科学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全面发展。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1、积极宣传、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向党和政府反映社会科学界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团结,充分发挥社会科学工作者的作用,构建和谐社科界;
2、指导、管理全市性社会科学学会(协会、研究会)、区县社科联、高等院校社科联及其他社科研究机构开展活动,促进和加强学术团体之间、学科之间联系与合作;
3、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开展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的评奖活动,宣传、推广优秀成果,促进成果转化;
4、组织开展全市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和重点社科课题研究,整合全市社会科学资源;
5、组织多形式、多层次、多方面的学术探讨、调查研究、决策咨询和学术交流活动;
6、普及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社会科学知识,开展讲座、培训、咨询服务等活动;
7、促进社会科学学术团体之间、理论工作部门与实际工作部门之间、社会科学界与自然科学界之间的联系与合作;
8、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团体会员由加入本会的全市性社会科学社会团体、区县社科联和高等院校社科联组成。
第五条 全市性社会科学社会团体行政上接受其业务主管单位或挂靠单位的领导,业务上接受本会的指导。其加入本会的条件为:
1、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市性社会科学社会团体;
2、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并提交书面申请;
3、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在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能独立开展学术活动;
5、有办事机构和适当经费来源。
第六条 区县社科联是由区县党委、政府领导下的学术性人民团体,由同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组成,业务上接受本会的指导。
第七条 高等院校社科联是高等院校领导下的学术团体,业务上接受本会的指导。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1、根据本会章程和团体会员各自的章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2、推选出席本会代表大会的代表,推荐本会理事会理事侯选人,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参加本会组织的社科成果评奖、课题研究、理论研讨、学术交流、社科普及、咨询服务及其他业务活动;
4、优先或优惠获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
5、参加本会组织的先进评选活动,先进单位和个人可获得本会的表彰和奖励;
6、经费确有困难可向本会申请给予开展学术活动、出版学术著作的必要支持和帮助;
7、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8、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接受并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4、向本会报告工作,提供学术信息和资料,推荐科研成果;
5、全市性学会(协会、研究会)按规定向本会缴纳会费,接受本会年度检查。
第十条 本会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本会章程,或不按其宗旨开展活动,本会常务理事会或主席办公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泸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理事会是本会的领导机构。
第十二条 泸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三条 泸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的代表,主要由各团体会员根据本会分配名额推选产生,部分代表由本会常务理事会与有关单位协商推选产生。
第十四条 泸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本会工作报告;
3、制定、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
4、选举产生本会新一届理事会;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2、审议工作报告,制定工作计划;
3、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
4、增补和调整理事;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本会机关设置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处理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1、市财政拨款;
2、团体会员会费;
3、符合本会宗旨的资助、捐赠;
4、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泸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第五次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泸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常务理事会。